離婚手續中,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、分配財產與贍養費?
離婚法律,解決撫養權、贍養費、財產分配

申請離婚理由:配偶行為表現.連續分居 ...

在香港,可以向離婚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,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而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,才可得到離婚令,雖然離婚很多時候源自配偶行為表現差劣,但連續分居一年或兩年是最常採用的法律根據:

  1. 配偶通姦(adultery),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,而離婚申請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
  2. 配偶行為表現(如肆賭、不顧家、暴戾)令配偶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
  3. 配偶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
  4.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
  5.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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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專責律師:廖穎心律師 (Michelle Liu) 語言:普通話‧廣東話‧英語 Tel/WhatsApp 653666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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