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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手續中,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、分配財產與贍養費?

離婚手續中,法庭決定子女撫養權、分配財產與贍養費,是根據法例行事。

香港申請離婚時,法庭有「三權益」待處理:

相關根據是香港法例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(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):

  • 申請子女的撫養權
  • 申請自己和子女的贍養費
  • 如果有財產,如物業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基金,可要求離婚法庭裁決如何瓜分。

離婚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:

離婚法庭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時,是以「孩子的福祉及利益 (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)作為依歸,孩子不是父母的「財產」。所謂「孩子的福利」,因素包括:

‧孩子的年齡和需要 ‧過去的撫養安排
‧孩子的意願 ‧孩子父母撫養及照顧孩子的能力
‧孩子父母的經濟能力 ‧孩子父母的行徑

法庭判決並非單看一方經濟能力強弱,考慮因素其實眾多,兼且比較男女雙方的優劣,例如丈夫不了解孩子,與他們少有溝通,歸丈夫會帶給孩子成長負面影響。

離婚後贍養費:

離婚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,會考慮多種因素,例如婚姻雙方:

‧各自的入息 ‧賺錢能力
‧財產和財源 ‧各自的經濟需要

‧孩子父母的經濟能力
‧義務及責任
‧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。

‧孩子父母的行徑
‧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

離婚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,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,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,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。不過,離婚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,而律師亦難以進行深入的調查,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,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。

離婚手續中分配財產:

至於離婚手續中分配財產,如物業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基金,權益分配,離婚法庭考慮雙方的金錢上(買樓首期、律師費、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(放棄外出工作賺錢,做全職媽咪)的付出,亦同時考慮上述種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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