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程序是以離婚呈請開始,直至到正式離婚令止。以下是辦理離婚的通常的法律程序,如果有未成年子女,雙方便要為子女作出安排。
- 申請人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,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。
- 呈請書送達答辯人,答辯人對呈請書作答。
- 手續過程中,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,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、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。
- 提交誓章。
- 離婚案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。
- 離婚判令通常是不予抗辯,但有可能就財產、贍養、管養或探視有爭議。
- 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,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,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,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。如果答辯人出庭,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。
-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、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,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,並作出最後命令。
- 在暫准判令批出後六星期,可以申請絕對離婚令,絕對判令大約之後兩個月發出。